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完善有关经济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1997]13号 1997-05-12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完善有关经济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了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197号文件《关于开征特种文化消费附加费的通知》停止执行。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省属及中央在湘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金库;各地、州、市及其以下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先全额上缴省金库后,再按实际上缴数额返还70%。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商定。
(四)各级财政部门不能因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而减少对宣传文化部门预算拨款。
二、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对捐资者可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一)对我省有代表性的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和电影生产单位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重点作品创作生产和精神文明建设重大活动的捐赠;
(五)对其他精神文明建设重点工程的捐赠。
三、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一)“九五”期间,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财税字[1994]089号),文件规定的7类出版物,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潇湘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省、地(州、市)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省、地(州、市)财政继续在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财税优惠政策如因税制调整而停止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预算方式相应解决宣传文化单位由此产生的经费问题。
(二)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的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文明行业,发给的一次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宣传文化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购置专控商品的,优先安排专控商品指标,对购置直接用于业务工作的采录编辑设备、文艺演出设备、影视制作设备等专业器材(不含小汽车、摩托车、大客车),按控购审批权限,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免征控购调节基金。
(四)对经计划部门立项认定的标志性、公益性宣传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89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优惠外,其他应缴的有关费用比照安居工程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五)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地)、转播中央台和省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台(站),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公用经费;对图书馆的购书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文物征集和基础设施建设。
(六)各级财政要支持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跃农村群众文化生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乡村统筹提留中适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
为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省要完善宣传意识形态导向经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优秀学术著作以及重点图书出版专项经费等制度,逐步建立影视创作发展专项资金;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收费。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并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