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8]107号 1998.7.17
你局《关于纳税人偷漏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益地税[1998]29号)悉。关于查出安化县烟溪装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税务局[87]湘税二字第629号文件“为严肃财经纪律和税收法规,凡税务部门查增查减的所得额相抵后的净增额,均不得享受任何税收优惠照顾”的规定,对查出该公司1993年的账外应税所得,应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能按乡镇企业最高税负不超过30%的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地税发[1995]020号文件“税务部门查增上年度的净利润,对属于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减税优惠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减税和补亏照顾,并将查增净额并入企业计税所得额一并计征所得税”的规定,对查出该公司1994年的账外应税所得,考虑到该公司当年账面体现的亏损没有用以后年度应税所得额弥补的事实,同意先用查出的账外应税所得抵减当年账面体现的亏损额后,按33%的法定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能套用18%和27%两档照顾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也不能享受其他减税照顾。
对查出该公司1995、1996年的账外应税所得,不能享受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查出该公司1993至1996年的账外应税所得,除补税外,还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