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注册会计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谈话提醒办法》的通知
湘注协[2021]22号 2021-8-10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注册会计协会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谈话提醒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注册会计协会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谈话提醒办法》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8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注册会计协会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谈话提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评协”)对会员尚不构成自律惩戒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谈话提醒(包括提示、引导、告诫被提醒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履行执业行为,减少或预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适用本办法。
省注协评协对会员进行的风险提示,也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在本会注册的团体会员和个人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谈话提醒为非惩戒性行业自律行为,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和落实风险导向监管工作理念,强化事前事中监控,对当事人存在的问题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预防教育,督促其纠正或预防违法违规行为。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约谈的会员。
第四条 谈话提醒方式包括书面约谈和当面约谈。
第二章 谈话提醒的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一)涉嫌违反行业职业道德守则、执业准则规则、质量控制准则等情况的,但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
(二)存在《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中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违反《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公约》的行为,但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
(三)存在严重低于执业成本承接业务、承接业务数量明显与机构人力资源不匹配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执业行为被举报或投诉的,但存在的问题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
(五)应当进行谈话提醒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当面约谈的,省注协评协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谈话时间、地点、事由、要求等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因事项重要,需紧急组织谈话提醒的,经协会秘书处秘书长同意,可不受3个工作日的限制。当事人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接到紧急通知时应及时告知),向省注协评协说明请假理由并预约约谈时间,经省注协评协同意后谈话时间可以推迟,但推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七条 谈话提醒的要求:
(一)省注协评协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谈话提醒,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
(二)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进行。
(二)省注协评协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涉及举报事宜的,不得向当事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三)当事人接到提醒谈话通知后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协会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捏造或者隐瞒事实;被举报执业行为违法违规的,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坦诚面对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五)谈话结束时,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
第八条 书面约谈以文件形式下发相关会员,必要时在行业内予以公开。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谈话提醒的有关要求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注协评协。
第十条 省注协评协应当将谈话记录及当事人的整改报告等材料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参加谈话提醒的人员应当对谈话提醒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如下行为的,按《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规定列入重点检查对象或给予自律惩戒:
(一)拒绝约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如实陈述或故意隐瞒的;
(三)约谈后拒绝整改的;
(四)一年内被约谈2次或以上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省注协评协可委托市州注协评协组织对辖区内会员进行谈话提醒。市州注协评协对辖区内会员进行谈话提醒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