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长沙市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2021-1-29
为做好2021年度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已办理参保登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含在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各区县市局征收的省本级单位)。
下列两种情况退休人员需要申报,其他情况退休人员不需要申报。
(一)省本级单位退休人员;
(二)养老保险不在长沙市(含市本级和各区县市级)、医疗保险在长沙市的单位退休人员。
二、申报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申报口径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口径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0号)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应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口径,如实统计职工个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或2021年新进职工的实际月工资额(用工不足一个月的换算为一个整月的应付工资额申报),应列入和可不列入缴费工资的具体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自行申报。用人单位通过社保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客户端进行申报(申报后系统会提示需要审核,请关注年度工资申报查询,查看审核状态,即可知道是否通过)。
1.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校验的,可自行在社保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中打印《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
2.申报信息未通过系统校验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对用人单位进行申报辅导。
申报辅导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在岗职工上年度工资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在岗职工上年度工资发放流水的银行相关凭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辅导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后,流转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辅导其完成申报。对于缺漏和不符合条件的资料只补不退。
(二)随机抽查。主管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行业工资标准,抽查部分行业中人数规模较大的单位,对工资申报明显低于行业标准的,进行申报辅导。
(三)备查资料。用人单位在缴费工资申报完成后,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送《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021年度异动申报结束后,所有用人单位应于2022年1月31日前再次报送《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用于存档备查。备查资料报送至税管员。
(四)事后管理。用人单位未在2021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因不可抗力等延缓申报的情形除外),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用人单位报送的附列资料与盖章确认的《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不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五、申报系统操作程序
(一)下载(拷贝)并填写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资料。用人单位通过《湖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客户端下载或到税务机关前台拷贝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填写。
(二)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经职工签字或者公示确认后,用人单位将相关申报资料拷入系统。
(三)缴费工资基数受理。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通过系统校验的,只需将经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的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系统不通过的,予以提示。参保单位可以修改缴费工资基数后,再次导入。若仍未通过的,参保单位则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辅导。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