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020-03-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规定,现对湖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二、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