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更好满足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与《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日均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10倍×缴存系数”,现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20倍×缴存系数”。其中,缴存系数调整为:
借款人缴存时间 | 缴存系数 |
12≤缴存时间≤24(月) | 0.8 |
24 <缴存时间≤36(月) | 1 |
36 <缴存时间≤60(月) | 1.2 |
缴存时间> 60(月) | 1.5 |
二、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类型。《办法》《细则》规定的购房贷款类型为“灵活就业人员在武汉市购买首套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的认定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认定标准执行”,现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在武汉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和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认定标准执行”。
三、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商转公”贷款政策。《办法》《细则》规定“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现调整为“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参照武汉市单位职工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我市现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