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5号 2022-8-1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可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义务频繁发生的,可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印花税纳税期限与扣缴义务人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义务频繁发生的,可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五、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