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鄂财税发[2008]8号 2008-06-06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鄂财农税发[1993]109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税局
二○○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