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客运出租本经营单位的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7]248号 1997-12-04
各分、县局: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平衡税收负担,简化征收手续,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总的原则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客运出租车经营单位的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对客运出租车经营单位的出租车驾驶员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区分不同经营形式,统一按一个标准执行。具体计征标准为:
1、桑塔拉、捷达车型每台车每月定额计征个人所得税140元。
2、富康车型每台车每月定额计征个人所得税130元。
3、夏利车型每台车每月定额计征个人所得税120元。
其他车型按照起步价和每公里租价标准比照执行。
郊县未纳入城区统一管理的客运出租车辆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由各分、县局按照不低于市局统一制定标准的70%掌握,自行确定征收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将采取分步实施到位的办法,即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客运出租车驾驶员的个人所得税,第一步,从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桑塔拉、捷达车型调整到110元;富康车型调整到100元,夏利车型调整到90元。第二步,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全部按上述统一标准调整到位。
二、个体经营的出租车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变。
三、对出租车经营单位实行承包、租赁、挂靠、买断等经营形式的客运出租车从事营运取得收入应纳的各项税收,由客运出租车经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各分局每年应对出租车经营单位的协税护税工作进行一次评定,对协税护税成绩显著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客运出租车经营单位的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统一以后,各分局务必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特别要注意配合各出租车经营单位做好对驾驶员个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