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特种服务行业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183号 1998-06-16
各分、县局: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省地方税务局要求,为了加强对我市特种服务行业服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现对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种服务行业系指:歌舞厅、卡拉OK厅、咖啡厅、酒吧、茶馆(茶座、茶坊、茶社)、桑拿(蒸气)浴室、足疗、保健按摩中心、美容美发厅(院)等经营性娱乐、休闲服务消费场所。
二、在上述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提供临时服务取得报酬的人员(简称服务人员(下同)),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服务人员取得的各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的服务人员,其个人所得税按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全市统一的“服务人员最低月纳税标准”(见附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服务人员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采取定额征收办法。
四、凡为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场所的经营单位(经营者),为服务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经营地点、档次和规模具体核定的纳税人数和应纳税额,依法代扣代缴服务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五、特种服务行业的经营单位(经营者)应主动与税务机关配合,如实提供服务人员的人数和收入情况,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经营单位(经营者)不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对其未扣或少扣的税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限期追缴,限期届满仍追缴不回的,由经营单位(经营者)负责补缴应扣未扣或少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瞒报纳税人数或替纳税人隐满收入等税务违章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特种服务行业服务人员最低月纳税标准(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