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鄂地税发[2003]97号 2003.9.16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8月30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传达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省委常委专题会议研究落实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形成了〔2003〕27号会议纪要,对有关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省新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
(一)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原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2002年6月6日鄂政办发[2002]44号文件下发以后至2002年9月30日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已从事个体经营未领取优惠证的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三)1998年以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和在企业改组改制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一直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的执行界限。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费减免政策,原来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进一步明确为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三年时间的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