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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04-16 16:57     来源:中国会计网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省财政厅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湖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5月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号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邮编430071)或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处(邮编430071),信封上注明:湖北省契税法地方配套立法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hbczfgszc@163.com或hbswcxc@126.com;

  3.电话及传真:027-67818679/67818756(传真)或027-87328681。

  附件:

  1.湖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6日

  附件1

湖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四。

  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起草说明

  现将《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

  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契税法》立法说明指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契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契税法,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我省按照总体税制平移的思路并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了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

  (一)关于我省契税税率。为保持税收政策连续性,维护税制统一、确保税负公平、简化税率设置,我省平移百分之四的现行税率。

  (二)关于契税免征减征办法。为保持政策执行稳定性提高可操作性,进一步降低纳税人负担、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一是明确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二是根据我省实际,明确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三是明确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三)关于《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执行时间。为与《契税法》施行时间保持一致,《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需要说明的是,《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如未来国家针对上述情形规定优惠税率的,我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目前,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仍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我省平移现行适用税率,不影响个人享受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整体基本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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