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20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20〕70号)等要求,为认真做好我省2020年度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及材料的报送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武汉市的高级会计师评审事宜请咨询武汉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自由职业会计人员。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四)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渠道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复核,经省直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各市州职改办报送评委会办公室。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其中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推荐时在其岗位审核表中注明聘用或人事代理人员。经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审批的主系列“双肩挑”人员可以申报,申报时应提供近3年审批手续。
(二)民营企业会计人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学会)或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地的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被派驻我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会计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在我省申报职称评审。
(三)自由职业会计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四)中央在鄂单位会计人员,需经有委托资质的主管部门向省职改办提出委托申请并经省职改办审核后,按程序推荐申报。
(五)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现岗位情况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报(具体路径见“申报方式”)。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或未如实填报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按照《湖北省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职改办〔2019〕4号)执行。
(二)高级会计师申报人员应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或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2020年度成绩单由考生自行登录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网站打印。申报人员自通过年度起,三年内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有效(2020年申报有效通过年度:2018、2019、2020年)。
(三)正高级会计师申报人员应通过省正高级会计师水平能力测试。正高级水平能力测试合格成绩从测试当年算起三年有效,2018年、2019年、2020年取得的合格成绩2020年评审有效。
四、资格审核
(一)用人单位推荐初审。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推荐时,可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单位推荐标准,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复审工作,重点审核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三)评委会办公室终审。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五、申报方式
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先网上审核,通过后另行报送纸质材料。
(一)网上申报。个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入口(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查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点击“在线办理”--进入“湖北职称网上申报系统”),在网上完成个人账户注册并如实填报个人申报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然后推送至单位审核。
推荐单位用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账号密码登陆系统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管理权限将申报人材料推送到上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员申报材料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退回至个人进行修改重新申报。
个人申报和单位推送前,请仔细阅读操作说明,正确选填相关信息和推送路径。填报完毕后使用系统打印《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A3大小)一式两份。一览表栏目中填写内容必须和附件材料提供的内容相吻合,业绩成果必须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均在网上按职称相关政策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转给省会计高评办,高评办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材料。
(二)纸质材料报送。经高评办网上审核通过后,纸质材料由省直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各市州职改办、省人事代理机构集中统一报高评办。纸质申报材料内容及相关要求见附件1。
六、申报时间和地点
2020年度省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职务评审网上申报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上述时间内的工作时段,不含节假日。申报时间截止后,不再开通网上申报渠道和受理纸质材料。职称申报系统关闭后,申报人员自行补交的论文、奖项、科研成果及其他业绩材料,均不作为评审依据。材料受理地址:武昌区水果湖路5附46号湖北省会计考办。联系电话:027-87313587。
按照省财政厅鄂财综发〔2011〕32号文件规定,高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300元/人,在报送材料时一并缴纳。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事业单位职数管理要求。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申报时须由用人单位提供近5年聘任文件(合同)和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人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盖章的《2020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2),其他单位(包括各级职改部门)无需在该表格上盖章。未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后,可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
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用人单位推荐主管人事部门逐级申报。
中央在鄂单位不受岗位设置限制,经单位推荐、业绩材料在单位公示,由单位签字、盖章后方可申报。
(二)严格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在申报、推荐、公示、审核等环节中要强化工作纪律,严格审核把关,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单位未按程序推荐、审核把关不严、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相关问题移交主管部门。
(三)严格个人申报诚信制。申报人员必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签署《诚信承诺书》(附件3),对申报材料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等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记入会计人员失信档案并报省职改办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
(四)严格逐级申报送审核查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审核复查环节工作。审核原件后,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和签字的复印件无效。凡在审核复查中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审查失误的,将报省职改部门严肃处理。
(五)职称评审中所有涉及时间的计算(含任职资格取得时间),均以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准。论文、奖项、科研成果等业绩材料均应在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之前取得。
(六)国家和省高端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毕业学员,应填写《湖北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认定)申报表》(附件4),由用人单位推荐报省直主管人事部门或市州职改部门、省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职改办审批。按有关文件规定,国家和省高端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毕业学员通过认定取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占评审通过率,申报方式、途径、时间同其他申报人员。
(七)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269号)精神,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前置必备条件。
(八)按照省职改办精简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有关规定,不再要求申报人员提交单位公示证明、高级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社保证明等资料,用人推荐单位和各级审核部门按照文件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有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核。
附件:1、申报纸质材料要求;2、2020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3、诚信承诺书;4、湖北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认定)申报表。
湖北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
申报纸质材料要求
经高评办网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员还需按照以下要求报送纸质材料。具体包括:
一、不装订的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在各级人社职改部门或省会计考办领取,表格内容必须用碳素或蓝黑钢笔手工填写,不可打印或复印。《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白底1寸照片,同时交本人近期免冠同底2寸照片1张。
(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网上申报系统生成)一式2份(A3纸张打印复印),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实盖章。
二、需装订的材料
以下各类材料请按顺序编写目录、页码并装订,申报人员没有的项目可不提供。
(一)材料目录
1.装订材料目录
(二)基本条件材料(第2至9项,请对照申报评审条件第五条提供)
2.湖北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认定)申报表(国家、省高端会计(领军)人才毕业学员等高层次申报人员填报)
3.《诚信承诺书》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出具的《2020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个人岗位情况原件(事业单位人员提供)或确认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国有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提供)
6.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需提交证明其原公务员身份和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通知复印件,海外引进的提供文件复印件(相关人员提供)
7.委托评审函(中央在鄂单位提供)
8.转评审批表原件(转评人员提供)
9.2018、2019年《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无年度考核单位提交书面说明)
(三)学历资历材料(第10至11项,请对照申报评审条件第六条提供)
10.学历学位材料。2002年后取得毕业证书的,建议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不愿意提交证书复印件的,请提供证书编号、发证时间、专业和培养单位名称等信息,以便网上核实
2002年前取得以及虽然在2002年后取得但无法在学信网上准确查询的,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通过本人档案进行学历审查,按照“谁查验、谁负责”原则,责任人在证书复印件上签字、单位盖章。自由职业人员由其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或工作地人社(职改)部门进行学历审查
11.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证书、聘任证书复印件(如无聘任证书,需提供原聘任单位聘任文件等材料原件)
(四)能力业绩材料(第12至17项,反映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应用能力、专业工作业绩、学术科研能力方面的材料,应对照申报评审条件第七条并按要求提供)
12.参加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培训班学习结业证书、会计专业知识竞赛获奖证书,反映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的证书、入选各级会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文件或证书等专业理论水平材料复印件
13.主持单位、部门、项目财务会计工作的任职文件,参与单位、部门、项目财务管理或经营管理的材料,应用成果材料等专业应用能力材料的复印件
14.反映工作业绩、效益的表彰材料、认定材料、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专业工作业绩材料复印件
15.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和检索页,承担的课题、调研报告复印件(含封面、目录、正文、封底)
16.个人业务总结
17.其他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相关材料
三、申报纸质材料注意事项
(一)上述材料应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部分表格电子版可从附件下载。
(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对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在相应的复印件上逐一盖章、审核人签字。未经审核、盖章、签字的材料高评办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原则上只收取复印件(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复印。评审结束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及职改部门携介绍信领取评审合格文件、证书、评审表等材料,评审结束后一年内未领取的申报材料将不予退还。
附件2
2020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合 计 |
正 高 |
副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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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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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聘情况(不 含“双肩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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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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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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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情况 |
空岗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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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占岗位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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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员 姓名及专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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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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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事业 单位人事 管理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此表由用人单位填报,并加盖公章。
2.设岗情况为人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批复调整的岗位数量;已聘情况为现已经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数量;待聘情况为所有取得职称未聘到相应职级的人员数量;空岗情况为单位实际空缺的岗位数量;申报情况中的空岗申报为按照空岗申报原则申报的人员数量,不占岗位申报为按照规定不占岗位申报的人员数量。
3.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对本表格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3
诚信承诺书
本人系 (单位)工作人员,现申报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本人承诺所提交的所有申报评审资料(包括学历、职称、考试、奖励证书及论文、业绩证明等材料)均为真实。如提供虚假的申报资料,本人自愿三年内停止申报任职资格,并接受政府职改部门的处理。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湖北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认定)申报表
系列专业: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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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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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
本专业 工作年限 |
现任何专业技术职务 |
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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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学历 |
何时何校 何专业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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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何时何校 何专业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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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位 |
近两年考核情 况 |
( )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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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申报何专业技术职务 |
外语情况 |
计算机 情 况 |
水平能力 测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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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对照申报条件填写,注明证件或证明人,并附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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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任期内业务总结:(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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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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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 职改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上级 职改 部门 审批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