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01-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十堰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的,按月或按季收入总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以收入总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按以下标准执行:制造业、批发零售业0.8%,其他行业1.4%
二、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 |
5 |
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 |
7 |
住宿业、餐饮业 |
10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三、个人出租房屋、转让房屋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未提供有关凭证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应税所得,未提供有关凭证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出租房屋收入(不含增值税)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房改房取得应税所得,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2018年第6号公告)同时废止。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精神,为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为切实减轻纳税人税负,释放改革红利。同时,规范经营所得、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两种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1.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的,按月或按季收入总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月或按季收入总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以收入总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确定了核定征收率、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
核定征收率执行标准:制造业、批发零售业0.8%,其他行业1.4%。
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制造业、批发零售业5%,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7%,住宿业、餐饮业10%,娱乐业20%,其他行业10%。
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三)明确我市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管理
1.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放管服”的要求,“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或纳税人自行申报。
2.个人出租房屋、转让房屋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未提供有关凭证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应税所得,未提供有关凭证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出租房屋收入(不含增值税)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房改房取得应税所得,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对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统一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4%附征个人所得税。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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