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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高法[2024]10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进破产企业登记事项便利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4-04-26 17:29     来源:中国会计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进破产企业登记事项便利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豫高法[2024]104号                         2024-04-15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破产企业登记事项便利化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高领人民法院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破产企业登记事项便利化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再生及退出机制,打通破产企业登记瓶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推进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保障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

  1.坚持依法保障。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管理人履职涉及相关部门权限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

  2.开通绿色通道。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对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手续及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档案查询、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登记等手续。

  对于管理人因履职需要办理的上述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3.明确办理时间。对上述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无法当场办理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对于非关键材料缺失的,建立容缺受理机制或先行受理,在管理人补齐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便利信息查询

  4.便利信息查询。管理人因办理破产案件需要,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查询并调取破产企业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情况等企业档案资料,以及企业股权冻结、查封、质押等受限情况。

  三、规范变更登记

  5.破产期间变更登记限制。破产程序终结前,除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办理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或相关备案业务。如有违反前述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纠正。

  6.重整企业变更登记。破产重整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变更股东事项,但企业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管理人无法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管理人工作人员可持委托书、案件受理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查封解除或者质押涤除后,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应当督促管理人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质押权人和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7.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未履职尽责,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的,管理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进行登记。

  四、开展快速注销

  8.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重整或强制清算程序中对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注销,适用快速注销。

  9.申请材料。管理人可以凭以下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或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或重整计划方案及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

  (3)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

  (4)经办人员授权委托手续、有效身份证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除此之外,市场监管部门不额外设置快速注销条件。

  10.注销时间。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超过十日的,除前述程序外,另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原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五、简化特殊事宜办理手续

  11.简化营业执照、公章无法缴回或者未能接管情况办理手续。申请办理快速注销的破产企业存在营业执照遗失或管理人、清算组未能接管情况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执照遗失公告,并由管理人或清算组作出书面说明,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存在公章遗失及管理人、清算组未能接管情况的,由管理人或清算组对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无需缴回企业公章。

  12.因企业公章遗失或未能接管等原因,致使无法在有关登记申请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可参照前述规定,加盖管理人或清算组印章,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如管理人或清算组未刻章的,由管理人或清算组所在机构公章代章。

  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管理人负责人或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13.完善企业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的处理方式。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子企业的,应由管理人或清算组在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程序中对其处理完毕并出具必要情况说明后,再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14.推进股权被质押、冻结等企业注销登记。强制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终结时,企业原股东持有的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不影响管理人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予办理。查封解除或者质押涤除后,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应当督促管理人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质押权人和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经过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有剩余财产可分配给股东的,清算组或管理人应将股权被质押的股东的分配额提存,并及时通知质权人。未经质权人同意,清算组或管理人不得将提存的分配额支付给该股东。

  15.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涤除质押或解除查封的,不因依法履行协助义务而承担贵任。

  六、完善配套机制

  16.推进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企业重整成功后,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修复信用的,由人民法院出具修复信用协助执行通知书,管理人可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移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17.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建立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机制,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实现企业破产状态及时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应逐步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人民法院的动态共享,提升人民法院、管理人登记信息查询便利度。

  18.鼓励各地探索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工作。对于长期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推动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19.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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