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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办[2023]8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1-22 19:31     来源:中国会计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3]87号          2023-8-25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升基金统筹层次,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8月2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体系,在我省工伤保险“五统一、一调剂”模式的基础上,从2024年1月1日起,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全省范围内统收统支,以保持基金的长期平稳运行,推动全省工伤保险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在统收统支工作中持续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优化工伤保险业务流程,落实助企纾困政策,调动市场主体参保积极性。

  (二)坚持在统收统支工作中稳步提高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水平,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在统收统支工作中加强预算约束,严格目标考核防范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得上、拨得下、管得好、可持续”。

  三、工作内容

  (一)统一基金收支管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

  省级统收是指工伤保险各项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工伤保险费、利息收入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自2024年1月1日起,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统一缴入省级国库。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工伤保险费收入从省级国库转入省级财政专户。

  省级统支是指省本级、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按月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省级财政专户统一安排拨付至省本级、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支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缴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二)历年结余基金管理。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滚存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除预留2个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额度的备用金外,其余结余基金应于2024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统收统支后不再设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结余资金并入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办理的国债或定期存款到期日不得超过2023年12月31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归集上解前应当对累计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清算,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级工伤保险基金以及所涉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全省统一编制基金预算,执行统一的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伤保险政策调整、基金支出项目及标准、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等因素,合理确定收支预算。加强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确保责任落实,应缴尽缴,支出合规。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机制,增强预算的科学性、严肃性、约束性。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实施全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四)统一集中信息管理系统。在现有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按照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要求对信息系统相关功能升级改造,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工伤保险业务实时联网经办、工伤基金管理及业务财务一体化融合,加快推进业务互通、数据共享,有效支撑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精细化管理,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业务的申请、结算、待遇发放、查询等全业务流程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

  (五)规范收支对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相应职责开展对账工作。要及时核对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上解、下拨、支出、利息收入等变动情况,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统收统支工作顺利实施。

  (六)建立基金责任分担机制。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后,省级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继续履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管理、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以及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经办管理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切实保证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加大参保扩面力度,强化基金征缴。全省基金累计结余低于9-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及时采取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

  (七)健全工作考核机制。按照“基金上统,管理下沉”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的工作考核。全省建立统一的考核评估、激励约束、责任追究机制,并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结果的应用。重点针对各地完成参保计划和基金预算、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工伤预防、康复工作成效、经办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以及基金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未完成当年基金征缴预算、违规认定工伤、工伤医疗费支出明显超出全省平均水平、发生套取基金等重大案件造成基金减收增支部分,由同级政府负担。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考核评估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八)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统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可根据我省经济产业风险变化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建筑业及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核定缴费。对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单位,需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其费率最低不低于第四类工伤保险风险类别的基准费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办〔2019〕103号)进行费率浮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九)工伤预防费的提取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工伤预防费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1-3%提取,统一分配使用。如因国家统一“降、免、缓”政策导致基金收入比上年度下降50%及以上的,在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前提下,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可按不超过5%提取。省人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严格按照《河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省本级、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预防项目情况编制工伤预防费支出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列入下年度全省工伤预防费支出预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工伤预防实施项目。

  (十)稳步推进工伤康复工作。进一步规范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细化康复项目和协议内容,加强对康复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完善考核评估办法,有序扩大工伤康复范围,不断提高工伤康复水平;推进职业康复试点,加强职业康复能力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是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分工协作,定期组织调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基金统收统支工作稳步推进。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逐项落实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推进省级统筹制度不到位影响基金安全完整的要严肃问责。加强风险评估,健全内控机制,落实基金监督职责。健全舆情引导机制,加强针对性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防范化解基金风险。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指导和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金支付和管理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依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河南省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办〔2019〕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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