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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2022-06-16 22:14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目录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2400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全文。

  四、受理机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受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受理机构:

  1.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

  五、决定机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其他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决定。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相关公告确定。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招标方式确定。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印制发票企业条件或未通过招标。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报送类型 报送条件 资料处理方式
(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
电子资料上传
(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 必报 必报 税务机关留存
2 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复印件 1 必报 必报 税务机关留存
3 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1 必报 必报 税务机关留存
4 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复印件 1 必报 必报 税务机关留存
5 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复印件 1 必报 必报 税务机关留存
6 经办人身份证件 1 必报 必报 查验后返还
7 代理人身份证件 1 条件报送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查验后返还
8 代理委托书 1 条件报送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税务机关留存
 

  注: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2.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2.代办转报:申请人可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网上接收:登录http://etax.henan.chinatax.gov.cn/web/,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请。

  (二)办理时间:窗口报送、代办转报按办理地点具体办公时间,网上申请无时间限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或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
受理 受理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受理
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报或纳税人提交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局纳税服务处受理,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同时制作并送达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通过现场送达申请人的,由申请人签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承诺办理时限、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省局纳税服务处于2个工作日内转办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2.告知补正材料
纳税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送达纳税人,通过《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代办转报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材料接收清单》,登记台账,并于5个工作日内转省局纳税服务处(可采取送达,邮寄等多种方式)。省局纳税服务处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审查 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提出税务行政许可审核意见,并提交本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局领导。
局领导于2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意见确认是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 1.省局纳税服务处收到反馈后根据核准结果打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票准印证》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并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同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2.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省局纳税服务处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采购、招标流程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票准印证》。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省局纳税服务处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2.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5.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6.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二)电话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0371-12366)。

  (三)网上咨询:http://henan.chinatax.gov.cn,纳税咨询栏目。

  (四)信函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85号,邮编450018。

  (五)预约咨询:通过(二)、(三)渠道对该事项进行咨询预约。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二)电话投诉:12366纳税服务热线(0371-12366)。

  (三)网上投诉:http://henan.chinatax.gov.cn,服务投诉栏目。

  (四)电子邮件投诉:http://henan.chinatax.gov.cn,互动交流—局长信箱

  (五)信函投诉: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邮编450000。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85号)

  (二)联系电话:0371-81906713

  (三)办公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冬) 15:00-18:00(夏)

  (四)乘车路线:48路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0371-8190671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事项的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2400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全文。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全文。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报送类型 报送条件 资料处理方式
(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
电子资料上传
(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 必报 必报 税务机关留存
2 经办人身份证件 1 必报 必报 查验后返还
3 代理人身份证件 1 条件报送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查验后返还
4 代理委托书 1 条件报送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税务机关留存
 

  注: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2.网上接收:登录http://etax.henan.chinatax.gov.cn/web/,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请。

  (二)办理时间:窗口报送按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时间,网上申请无时间限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受理 受理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纳税服务部门当场受理,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同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通过《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承诺办理时限、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2.纳税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送达纳税人,通过《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通过《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核准 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1个工作日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延期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填写审查意见,核定预缴税款并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审查意见提交本部门负责人确认后反馈下一环节。
征收管理部门经办人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税务行政许可审核意见,并提交本部门负责人确认后反馈下一环节。
局领导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审核意见确认是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 1.纳税服务部门收到反馈后根据核准结果打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并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纳税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2.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纳税服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超出审批时限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表》。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二)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办税服务厅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2.纳税人在结算过程中,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法定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预缴税款,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3.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

  4.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6.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8.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电话咨询: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三)网上咨询:http://henan.chinatax.gov.cn,纳税咨询栏目。

  (四)预约咨询:通过(二)、(三)渠道对该事项进行咨询预约。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电话投诉:12366纳税服务热线(0371-12366)。

  (三)网上投诉:http://henan.chinatax.gov.cn,服务投诉栏目。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2400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全文。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61号)附件3

  四、受理机构

  1.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

  五、决定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报送类型 报送条件 资料处理方式
(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
  电子资料上传
(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 必报 必报 税务机关留存
2 经办人身份证件 1 必报 必报 查验后返还
3 代理人身份证件 1 条件报送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查验后返还
4 代理委托书 1 条件报送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税务机关留存
5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1 必报 必报 税务机关留存
 

  注: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2.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2.代办转报:申请人可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网上接收:登录http://etax.henan.chinatax.gov.cn/web/,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请。

  (二)办理时间:窗口报送、代办转报按各办理地点具体办公时间,网上申请无时间限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或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
受理 1.受理
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报或纳税人提交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受理,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同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通过现场送达纳税人的,由纳税人签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过邮寄送达纳税人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承诺办理时限、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2.告知补正材料
纳税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送达纳税人,通过《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不予受理
依法不属于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通过《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代为转报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再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材料接收清单》,登记台账,并于5个工作日内转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可采取送达,邮寄等多种方式)。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
5.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核准 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经办人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税务行政许可初审意见,并汇总提交处务会议研究后提交局领导审核。
对数额较大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核准,应当转省局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时限为1个工作日。数额较大标准由省局确定。
局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意见确认是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对于重大复杂的延期缴纳税款行政许可审核时间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发放 1.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反馈后根据核准结果打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并于当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纳税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2.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超出审批时限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当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2.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的资料审核时,以受理部门受理文书申请之日的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为准,进行核查纳税人是否符合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3.若纳税人因资料不全等原因未能受理的,以后重新提交申请的,需重新提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时限以重新提交申请之日为准。

  4.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5.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请表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7.“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8.“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9.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10.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1.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2.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二)电话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0371-12366)。

  (三)网上咨询:http://henan.chinatax.gov.cn,纳税咨询栏目。

  (四)信函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85号,邮编450018。

  (五)预约咨询:通过(二)、(三)渠道对该事项进行咨询预约。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二)电话投诉:12366纳税服务热线(0371-12366)。

  (三)网上投诉:http://henan.chinatax.gov.cn,服务投诉栏目。

  (四)电子邮件投诉:http://henan.chinatax.gov.cn,互动交流—局长信箱

  (五)信函投诉: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邮编450000。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85号)

  (二)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0371-81906732

  (三)办公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冬) 15:00-18:00(夏)

  (四)乘车路线:48路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0371-81906732)、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的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2400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全文。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⑴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⑵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⑶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⑷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调整条件的,进行相应调整。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调整条件的,不予调整。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报送类型 报送条件 资料处理方式
(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
电子资料上传
(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 必报 必报 税务机关留存
2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1 必报 必报 税务机关留存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1 必报 必报 查验后返还
4 代理委托书 1 条件报送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税务机关留存
5 代理人身份证件 1 条件报送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查验后返还
 

  注: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2.网上接收:登录http://etax.henan.chinatax.gov.cn/web/,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请。

  (二)办理时间:窗口报送按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时间,网上申请无时间限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受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纳税服务部门当场受理,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同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通过《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承诺办理时限、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申请调增定额的,当场办结,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调减定额的,受理后1个工作日转下一环节。
2.告知补正材料
纳税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送达纳税人,通过《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不予受理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通过《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不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核定 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变更定额的资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填写审查意见,调整其原核定的应纳税额,审查意见提交本部门负责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征收管理部门。
征收管理部门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税务行政许可审核意见,并提交本部门负责人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局领导核准。
局领导根据审查、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 1.纳税服务部门收到反馈后根据核准结果打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并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纳税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2.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纳税服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纳税人申请调增定额,即时办理;申请调减定额,6个工作日办结。超出审批时限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二)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办税服务厅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电话咨询: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三)网上咨询:http://henan.chinatax.gov.cn,纳税咨询栏目。

  (四)预约咨询:通过(二)、(三)渠道对该事项进行咨询预约。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电话投诉:12366纳税服务热线(0371-12366)。

  (三)网上投诉:http://henan.chinatax.gov.cn,服务投诉栏目。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24005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9号)第三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领用管理的通知》(豫税函〔2019〕212号)全文

  10.《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提升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1]1号)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已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根据其实际情况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不符。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报送类型 报送条件 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 必报 必报 税务机关留存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 必报 必报 税务机关留存1份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1 必报 必报 查验后返还
4 代理人身份证件 1 条件报送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查验后返还
5 代理委托书 1 条件报送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税务机关留存
 

  注: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2.网上接收:登录http://etax.henan.chinatax.gov.cn/web/,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请。

  (二)办理时间:窗口报送按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时间,网上申请无时间限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流转环节 办理流程
受理 受理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受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纳税服务部门当场受理,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同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通过《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承诺办理时限、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实名办税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纳税服务部门即时办结,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告知补正材料
纳税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不予受理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通过《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不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审查 1.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查验,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查验结果上报县(市、区)局货劳税管理部门。
(1)查验内容:
——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从业人数、联系电话与税务登记表填列内容是否一致;
——纳税人进销发票的主要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是否明显背离;
——纳税人为工业企业的,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货物存放地、能源耗费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和规模的因素;
——纳税人为商贸企业的,了解其主要经销商品名称、进货销货渠道及重大购销合同签订情况。
(2)拍照取证:实地查验人员应按规定将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情况拍照,并传输至电子影像系统。
(3)调查笔录:实地查验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应按规定将查验内容逐项填列《××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并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备查。
2.县(市、区)局货劳税管理部门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内将审核结果当日内反馈局领导确认。
3.局领导根据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4.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发放 1.纳税服务部门收到反馈后根据核准结果打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并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签署意见后返还纳税人1份。 
2.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纳税服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超出审批时限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二)实现实名办税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即时办结并直接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办税服务厅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注意事项

  1.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申请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领用数量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应当办理实名信息采集(纳税信用为A级,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除外),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3.税务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超过十万元的,税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开展实地查验,并提出处理意见。

  5.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类型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合理核定和动态调整: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

  (2)对新办一般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3)对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的新办分支机构以及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信誉好的纳税人,有大额交易意向并能够提供相关合同、协议、运输工具等证明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进行核定;

  (4)对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月申报销售收入低于3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应依法核减其专用发票版次用量;

  (5)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6.对以下几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1)“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2)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或严重税收失信的纳税人。

  (3)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或走逃失联企业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

  (4)其他税收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

  7.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后,提醒纳税人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纳税服务部门办理发行或变更事宜。

  8.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9.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0.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电话咨询: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三)网上咨询:http://henan.chinatax.gov.cn,纳税咨询栏目。

  (四)预约咨询:通过(二)、(三)渠道对该事项进行咨询预约。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电话投诉:12366纳税服务热线(0371-12366)。

  (三)网上投诉:http://henan.chinatax.gov.cn,服务投诉栏目。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工作时间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24006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全文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没有困难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报送类型 报送条件 资料处理方式
(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
电子资料上传
(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 必报 必报 税务机关留存
2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1 必报 必报 税务机关留存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1 必报 必报 查验后返还
4 代理委托书 1 条件报送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税务机关留存
5 代理人身份证件 1 条件报送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查验后返还
 

  注: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2.网上接收:登录http://etax.henan.chinatax.gov.cn/web/,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请。

  (二)办理时间:窗口报送按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时间,网上申请无时间限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受理 1.受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同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通过《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承诺办理时限、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受理后转下一环节。
2.告知补正材料
纳税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送达纳税人,通过《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不予受理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通过《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不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核定 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会同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审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转局领导。
局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意见确定是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 1.纳税服务部门收到反馈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纳税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2.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纳税服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超出审批时限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二)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办税服务厅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注意事项

  1.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电话咨询: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三)网上咨询:http://henan.chinatax.gov.cn,纳税咨询栏目。

  (四)预约咨询:通过(二)、(三)渠道对该事项进行咨询预约。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电话投诉:12366纳税服务热线(0371-12366)。

  (三)网上投诉:http://henan.chinatax.gov.cn,服务投诉栏目。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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