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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助企纾困税费支持政策的十项措施

2022-05-27 16:0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助企纾困税费支持政策的十项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要求,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工业、服务业等困难行业和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平稳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就相关助企纾困税费支持政策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实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进度,建立财政、税务、人行三方协作机制,实现部门沟通更有效、资金保障更有力、税款退库更顺畅。

  二、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减征“六税两费”。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用好用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等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

  四、依法延长纳税期限。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依法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受理后,按规定程序处理。经核准后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不计滞纳金。

  五、精准开展分类服务。开展“云税直播”在线辅导,实现政策宣传辅导常态化。针对每一项税费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做好针对性分类宣传辅导。持续优化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服务,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算清算细减税降费红利账。利用首席服务员直联到户的优势,进一步顺畅税企交流渠道,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六、提供快捷办税渠道。提升网办体验,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大力推广使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最大程度提高办税缴费效率,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创新便民服务举措,在各税源管理分局设立“便民办税服务室”,重点解决好偏远地区、人群密集地区办税缴费便利化问题,最大程度实现“就近办”。

  七、提速税费事项办理。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等制度,积极帮助或有效指引纳税人缴费人完成税费事项办理。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纳税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压缩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提速退税业务办理。

  八、便利发票申领方式。积极引导市场主体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减少发票领购、保管、传递等环节,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在示范区全域免费邮寄发票,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请邮寄发票、代开发票业务,税务机关后台快速审批,实现发票免费邮寄、一日送达。

  九、快速响应税费诉求。开展“送政策 问需求 优服务”大走访活动,依托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广泛收集纳税人缴费人对税费支持政策落实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快速响应税费诉求。畅通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咨询、办税平台,依托现有资源,利用可视化、人工智能、机器人流程自动化技术实现网上可视化咨询、办税,远程“问办合一”,有效解决“打不通”“答不准”“咨询难”“事难办”“投诉多”等问题。

  十、推行税收柔性执法。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和方式,对首次发生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资料的纳税人,免予税务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科学衡量和精准识别税收风险,统筹开展风险应对,着力构建“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收执法新体系。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相关条款已明确施行时间的,从其规定。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或调整相关支持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

2022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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