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河南会计 > 河南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4月份部分地市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告

2022-04-20 15:3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4月份部分地市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我省漯河市、商丘市,周口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等地受疫情影响较大,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上述地市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业务,现就其2022年4月份税费征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述地市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4月份税费申报期限暂延长至2022年4月27日。

  二、上述地市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确需到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的,可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三、上述地市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确需办理延期申报的,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申报相关手续。

  四、上述地市纳税人因疫情影响在4月份申报期内未按期进行税费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如其在5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上报省局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19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