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河南会计 > 河南财税法规 > 正文

豫税发[2020]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

2020-03-21 19:33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

豫税发[2020]26号           2020-03-17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0〕9号)、《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困难减免: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报免缴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困难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五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没有销售额的,可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判断。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除1个月(含)以上租金,或通过定额、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的租金额度,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

  纳税人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含)、不足1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1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1个半月(含)、不足2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2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2个半月(含)的,可申报免缴3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困难减免,采取“申报享受,一次性办理”的简易办税流程。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减免,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选择对应减免代码,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后申报减免税;纳税人亦可到办税服务厅向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因未适时申报减免多缴纳的税额,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6日

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解答

  为确保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以下简称疫情困难减免政策)有效落实,现将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01、疫情困难减免政策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0〕9号)、《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豫税发〔2020〕26号),对我省困难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予以具体规定。

  02、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疫情困难减免?

  答:(一)自用土地、房产的纳税人。具体包括:1.五类困难行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出租土地、房产的纳税人。具体是指:将土地、房产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纳税人,包括: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

  03、五类困难行业疫情困难减免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答:五类困难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没有销售额的,可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判断。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五类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报免缴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04、小规模纳税人疫情困难减免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对自用土地、房产的五类困难行业纳税人,无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可以享受疫情困难减免。

  除五类困难行业外,自用土地、房产的其他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类别发生变化的,政策适用时间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优惠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优惠政策。

  05、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困难减免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答: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除1个月(含)以上租金,或通过定额、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的租金额度,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

  纳税人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含)、不足1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1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1个半月(含)、不足2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2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2个半月(含)的,可申报免缴3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06、疫情困难减免如何办理?

  答: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疫情困难减免,采取“申报享受,一次性办理”的简易办税流程。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减免,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选择对应减免代码,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后申报减免税;纳税人亦可到办税服务厅向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因未适时申报减免多缴纳的税额,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为降低疫情期间风险,建议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减免。

  07、疫情困难减免使用的减免税代码是什么?

  答:享受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1.房产税减免代码: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代码:0010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1.房产税减免代码:0008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代码:0010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08、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如何申请享受疫情困难减免?

  答:纳税人在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环节申请减免税,无法进行事后审核的,应在申请代开发票时提交能够证明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相关资料。

  09、纳税人同时有免税和应税的土地、房产应如何计算免税额?

  答:能区分开的按照适用免税政策的土地、房产申报减免,无法区分的按照免税的房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10、纳税人应当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答:享受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应留存:1.房产、土地的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2.能够证明行业或者增值税纳税人类别符合优惠条件的相关资料。

  享受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应留存:1.房产、土地的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2.纳税人与个体工商户签订的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协议)原件,以及相关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能够证明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相关资料(如补充合同、协议等)。其中,直接减免(退还)租金的,应提供承租方确认的减免(退还)租金凭据;以抵顶以后期租金方式免租的,应提供承租方确认的免租凭据。4.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既有免税部分,又有应税部分的,应提供分摊计算情况说明。

  11、疫情困难减免同我省原困难减免政策是如何衔接的?

  答: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8号)有关规定的,仍可按原规定申请困难减免核准。因受疫情影响严重困难但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豫税发〔2020〕26号)规定情形的,可以依原有困难减免条件按季度或按年申请困难减免核准,纳税人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困难减免核准时,2019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发布的,可暂用2018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