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9]195号 2019-4-1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收费许可续期及调整资金分配额度的函》(豫人社函[2018]349号)收悉,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社会保障(IC)卡补(换)卡收费的通知》(豫财综[2014]88号)规定,现就我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障卡(IC卡)补(换)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卡25元调整为16元。补(换)卡收费范围仅限持卡人因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障卡(1C卡)损坏、遗失,需要更换或补领费用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二、社会保障卡(1C卡)补(换)卡工本费收入,主要于IC卡产品制作、卡初始化和秘钥加载、相关数据采集、发系统维护等有关费用支出
三、社会保障卡(1C卡)补(换)卡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根据部门展工作需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四、收费单位应按照国家收费收支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要,在国家指定的网络平台上,按时报送年度收费情况,在本单(本系统)网站醒目同步公示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据、监督电话等内容。
五、收费单位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收费准,严禁收费不开票据,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主管部门监管。
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0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仍按原规定标准收取。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