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现将我省精制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我省精制茶加工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二)精制茶加工业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精制茶加工”(代码:C1530)执行。未按该行业登记但实际从事精制茶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属于试点范围。
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名称 |
核定扣除方法 |
农产品单耗数量 |
精制绿茶 |
鲜叶 |
投入产出法 |
4.31 |
精制红茶 |
鲜叶 |
投入产出法 |
4.5 |
精制绿茶 |
毛茶 |
投入产出法 |
1.05 |
精制红茶 |
毛茶 |
投入产出法 |
1.15 |
三、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如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精制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精制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经深入调研和测算,并征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综合考虑我省精制茶加工业实际情况,决定发布《公告》,在精制茶加工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自2019年6月1日起,我省精制茶加工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鉴于精制茶加工业农产品原材料和产品较为单一,《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方法为投入产出法,并明确了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见下表)。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名称 |
核定扣除方法 |
农产品单耗数量 |
精制绿茶 |
鲜叶 |
投入产出法 |
4.31 |
精制红茶 |
鲜叶 |
投入产出法 |
4.5 |
精制绿茶 |
毛茶 |
投入产出法 |
1.05 |
精制红茶 |
毛茶 |
投入产出法 |
1.15 |
(三)期初进项税额转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为避免试点纳税人转出进项税额形成应纳税款较大,一次性缴纳入库给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告》明确可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分期转出。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为让纳税人早日享受核定扣除政策,同时减少农产品抵扣环节、抵扣方法调整对纳税人农产品购进和产品销售业务的影响,《公告》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