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说明》,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会议同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统筹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我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基准税额)为:郑州、洛阳市市辖区每平方米38元;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市市辖区每平方米31元;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市辖区和济源市每平方米24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2元。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基准税额基础上提高30%。 三、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基准税额基础上降低30%。 四、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大常委 2019年7月26日
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的这个决定用足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对省级人大常委会三个法律执行中的立法授权。 第一、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各地区适用税额。河南省决定将全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基准税额)划分为每平方米38元、每平方米31元、每平方米24元、每平方米22元四个档次。河南省将各地的适用税额定位为基准税额也是一个亮点。 第二、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授权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额。河南省决定将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基准税额基础上提高30%。也就是说,这些地区不能直接套用基准税额,而需要将适用税额提高到1.3倍。 第三、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占用其他农用地可以适当降低适用税额。河南省决定将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基准税额基础上降低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