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税发[2019]122号 2019-09-18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河南省范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及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所得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纳税人能够正确核算(确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实行核定成本费用率的征收方式。
经营所得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确定)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经营所得纳税人,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除另有规定以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经营所得纳税人,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实行定率征收的计算方法
按实际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实行定率(成本费用率)征收的,按以下方法累计计算应纳税额,按月或者按季征收。
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累计成本费用=累计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率
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累计收入总额=累计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率
累计利润总额=累计收入总额-累计成本费用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利润总额×分配比例-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按照规定不办理汇算清缴的不减除。
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期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纳税额-累计减免税额
在以往年度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所得纳税人,从本年1月起进行累计计算;本年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从办理税务登记的当月起进行累计计算;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的,应将开具发票的金额并入收入总额。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所得纳税人,也按上述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收入总额不得低于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的金额。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计算方法
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的,先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年度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再平均计算季度应纳税额,按季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收入总额的,年度成本费用=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率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成本费用的,年度收入总额=年度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率
年度利润总额=年度收入总额-年度成本费用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分配比例-60000元
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
季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额÷4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2019年前三个季度的应纳税额不予调整。
(三)经营所得纳税人一般按照税务登记填报的国标行业(主),依据本通知所附的《河南省个人所得税核定成本费用率表》确定适用的成本费用率。实际经营业务与税务登记不符的,应当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成本费用率。
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成本费用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三、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对其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及其他自然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办理。即: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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