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10-25 15:02     来源:中国会计网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我厅起草了《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10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保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区中山路68号,邮政编码:15003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hljldjc @163.com。
 
  税 屋附件: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0月21日
 
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县(市、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完善“多缴多得”激励机制,促进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档次标准
 
  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后,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仍保留年缴费100元缴费档次,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缴费补贴标准
 
  从2025年1月1日起,缴费补贴标准设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300元补贴5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60元;年缴费500元至1000元补贴70元;年缴费1500元补贴100元;年缴费2000元补贴120元;年缴费3000元至5000元补贴140元。参保人没有当年缴费,中断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三、工作要求
 
  此次调整缴费档次是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全面精准宣传政策,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高缴费、长缴费,推动待遇水平提高,促进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原有规定中关于缴费档次标准的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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