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2022-10-14 18:38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

  概述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既有阶段性措施,又有制度性安排;既有减免政策,又有缓缴、退税措施;既有普遍适用的减负政策,又有特定领域专项帮扶措施;既有延续性安排,又有新增部署;既有中央统一实施的政策,又有地方依法自主实施的措施,呈现出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的特点。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办理流程、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47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具体包括: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1.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7.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8.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9.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10.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1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1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13.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1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15.高新技术企业扣除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政策

  16.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7.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8.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增值税政策

  19.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契税政策

  20.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印花税政策

  2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2.抗击疫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政策

  23.扩大受疫情影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4.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

  25.缓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

  26.缓缴城镇垃圾处理费政策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27.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2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29.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0.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3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3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33.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34.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35.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36.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37.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38.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39.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4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4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42.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3.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5.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6.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47.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减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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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2022年3月15日发布,2022年3月27日第1次更新,2022年3月29日第2次更新,2022年4月6日第3次更新,2022年4月29日第4次更新,2022年5月17日第5次更新,2022年6月7日第6次更新,2022年6月8日第7次更新,2022年6月13日第8次更新,2022年6月20日第9次更新,2022年7月4日第10次更新,2022年8月5日第11次更新,2022年10月10日第12次更新)

  分项政策目录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一)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三)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八)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九)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十三)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十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十五)高新技术企业扣除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政策

  (十六)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十七)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增值税政策

  (十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契税政策

  (二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印花税政策

  (二十一)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二)抗击疫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政策

  (二十三)扩大受疫情影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二十四)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

  (二十五)缓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

  (二十六)缓缴城镇垃圾处理费政策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二十七)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二十八)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二十九)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三十)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十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三十二)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三十三)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三十四)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三十五)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策

  (三十六)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十七)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十八)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十九)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四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四十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四十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三)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十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十五)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十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四十七)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减征政策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一)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6.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在202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核准退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日(2022年3月3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享受条件】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分支机构。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享受条件】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享受条件】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流程】

  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办理流程】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八)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九)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纳税人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乘用车

  【优惠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1.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

  2.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3.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4.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5.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十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在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十三)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享受条件】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实施范围中规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是指申请缓缴前三个月内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县(市、区)。符合条件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是指申请缓缴的前一个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三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

  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企业所属行业按照《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和《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附件)执行;中小微企业类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的划型标准执行。

  【办理流程】

  参保企业可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申请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企业也可直接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窗口提交三项社保费缓缴申请。

  参保单位核对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信息,填写并提交《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选择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确认行业类型,提交申请。企业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每月申请。

  已通过申请的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即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4.《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

  5.《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2号)

  (十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2.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3.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7号)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4.缓缴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享受条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办理流程】

  免申即享,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十五)高新技术企业扣除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政策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十六)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优惠内容】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享受条件】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2.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3.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十七)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办理流程】

  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2.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4.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5.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公告的规定。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1号)

  (十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契税政策

  【享受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优惠内容】

  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后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1号)

  (二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优惠内容】

  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1号)

  (二十一)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1.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一、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所称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三、所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一)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二)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三)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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