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2022-07-22 15:59     来源:中国会计网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为深入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医疗保障工作部署,提高全民参保率和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关医疗保障政策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影响,将2022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统一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城乡居民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2022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2022年6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按照各统筹地区医保政策执行。新生儿应在出生后90天内参加户籍地居民医保,按照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障待遇;未在出生后90天参保的,按照属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政策规定执行。

  二、全面取消参加医疗保险的户籍等限制

  各统筹地区不得将户口、居住证、暂住证、参加本地养老保险、既往症等作为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城乡居民等参保缴费的前置要件,切实推进应保尽保、全民参保。仍未取消户籍等限制的,要立行立改,保证群众自主选择参保地。

  三、建立未参保人员数据库

  各统筹地区要压实属地责任,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结合医保“六进”工作,在每个县合理设定参保监测点,摸清本地常住人口底数和参保情况,2022年5月底前,建立未参保人员数据库,弄清未参保原因,并动态更新相关数据。

  四、稳步提升参保群众待遇保障水平

  各统筹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加强对本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的跟踪监测,认真分析测算,找准影响参保群众待遇的主要因素,及时调整相关政策,稳步提升参保群众待遇,确保年底前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高于上年。

  五、规范县(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政策

  各统筹地区要认真落实分级诊疗相关规定,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县(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如按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收费,经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基金按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政策支付,参保群众按照二级医疗机构政策报销,推动逐步实现“大病不出省,一般病在市县解决,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

  六、优化调整门诊慢性病待遇

  各市(地)要认真落实《农垦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工作方案》(黑医保发〔2021〕52号)有关要求,于2022年4月30日前制定出台扩大门诊慢性病病种政策文件,并覆盖原农垦、森工系统门诊慢性病,保障好移交人员相关待遇。

  七、规范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政策

  各统筹地区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有关要求,2022年7月1日起,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肺结核、日间手术等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管理,医保基金参照住院政策支付。

  八、进一步健全“双预警”监测机制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42号)要求,明确专人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主动与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机制,将“双预警”监测机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的底线。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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