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2020-10-30 17:51     来源:黑龙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证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省级管理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023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计发办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有关规定,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人社规〔2018〕21号)进行修订。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二、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企业和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一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l%

  ( 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按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确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公式中“计发月数”为: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退休年龄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计发月数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退休年龄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月数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注:该表数值为国发〔2005〕38号确定值。)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与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l.2%

(四)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年度至职工退休时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未缴费年度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0.6计算(含缴费年度中欠缴的月份),前后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含未缴费确定的指数)累计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低保生活费、享受工伤1-4级待遇等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人员,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不纳入指数年限计算;符合国家规定完全按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基本养老金人员,指数化平均工资缴费指数按1计算。2020年1月1日以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且有未缴费年限人员,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全省上一年度实际使用的年社平工资。计算公式为:

   α=(X1/C1+X2/C2+X3/C3+……+Xn/Cn)/N

   α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1, X2, X3,……,X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未缴费月份按60%基数核定,按规定可以不缴纳的年份除外)

   C1, C2, C3,……,C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全省上一年度实际使用的年社平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自“统账结合”(“统账结合”以后参保人员从参保之日起)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应当计算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工资指数,应从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时起,按历年全省上一年度实际使用的年社平工资工资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历年缴费工资指数超过3的封定为3,低于3的据实计算。

四、20181231日前参保人员计发基数和缴费原指数计算口径不变,201911日起改按全省全口径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和计算缴费指数,计发基数过渡办法按《关于按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过渡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220号)规定执行。

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按规定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六、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七、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按上述办法分别支付。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人社规〔2018〕2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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