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
(2020年8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有关授权规定,统筹考虑本省应税资源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影响等情况,现就本省相关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免征或者减征的具体办法作如下决定:
《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依照本决定所附《黑龙江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石灰岩、矿泉水、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砂石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或者达到上年度资产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自恢复生产之日起五年内,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资源税,最高累计减征资源税额度不超过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五十,并且不超过五千万元。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资源税,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品(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减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不得叠加适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减免税政策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煤炭,上述资源有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共同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提供与减免税相关的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送达书面函件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