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黑龙江银保监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取消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通知》,在全国率先推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阶段性取消提取政策。
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于2016年12月正式运行,用于垫付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以及对因交通事故而符合低保或特困标准的受害人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为按一定比例从保险机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中提取。
截至2020年6月,基金累计垫付救助支出7270.12万元,其中垫付支出867笔3231.74万元、一次性困难救助支出(含专项救助)782笔4038.38万元,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鼓励保险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减轻企业负担,省财政厅主动与行业协会对接,综合考虑保险公司为应对疫情出台保费延期政策等因素,在保证全省救助基金能够充分满足垫付和救助需要的基础上,会同黑龙江银保监局报省政府同意,阶段性取消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经测算,该项政策可为保险机构减免费用约8500万元,减轻疫情特殊时期保险机构经营压力,支持其为服务实体经济投入更多金融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