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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2024-03-08 09:34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按时进行关联申报及准备同期资料,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业务申报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
(二)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三)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2024年5月31日前)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构成关联关系的条件
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第二条。
(五)关联交易主要类型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六)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等。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七)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2.根据42号公告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在《报告企业信息表》124栏“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进行相应勾选。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则在相应栏目勾选“无”。并如实填写《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3.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期间对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二、国别报告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2017年第26号公告)
(二)申报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三、同期资料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公告)
(二)报送要求
  主体文档 本地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
报告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2亿元。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特殊情况: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上述标准,均应就亏损年度准备本地文档。
预约定价安排所涉交易无需提供且不计入交易额
准备期限 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 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报送期限 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其他 使用中文,保存10年 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三)注意事项
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四、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公告)第四十四条规定,若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根据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按日加收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4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              2017-7-7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中的《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英文表)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汇总之和。
二、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对已经填报2016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通过申报更正流程进行补充修改。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07月20日
一、本公告发布的目的是什么?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工作,并与OECD最新发布的国别报告填报口径相衔接。
二、本公告主要明确了哪些内容?
(一)明确国别报告中跨国企业集团“关联方”是指其“成员实体”
OECD最新发布的填报口径明确,国别报告中跨国企业集团“关联方”的认定应与其“成员实体”的认定保持一致。因此,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中的《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英文表)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汇总之和。
(二)明确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改关联申报表
公告明确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对已经填报的2016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通过申报更正流程进行补充修改。
关联交易主要税收法规汇集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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