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单户试点成本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通告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测算确定部分从事中成药生产、毛皮加工行业纳税人的2024年农产品耗用率。现将2024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名单及农产品耗用率(见附件1)、毛皮制品加工行业纳税人名单以及农产品耗用率(见附件2)进行通告。
纳税人应按照38号文件规定,依据本通告的2024年度农产品耗用率,对2023年度已计算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在2024年2月份征期进行申报调整,即通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7栏和第13栏做纳税申报调整。若纳税调整结果为负数,税务软件系统提示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金三系统启动申报比对异常转办核查,据实出具核查结论。
税 屋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