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财会[2022]48号 2022-9-28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发〔2021〕5号)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持续规范我省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行业基础性制度
2022年,财政部印发了一系列行业管理制度办法,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执行新的制度规定。一要落实到位。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及评估指标评价标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相关规定修改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机制,按照新制度规范开展工作。二要强化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定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业务团队进行一体化管理,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明确一体化管理要求,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实质统一的管理体系。三要规范经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执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四要按时报备。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时规范完成基本信息报备、自查自纠报告报备、执业质量报备、一体化自评报告报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接受省财政厅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规定开展的检查评价,应当如实提供工作底稿、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二、切实用好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
财政部建设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10月1日将正式运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认识建设统一监管平台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平台功能,将有关管理使用要求传达至本所每一名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相关规定在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由平台自动赋验证码和唯一编码,为审计报告制作“身份证”;同时要向审计报告使用者广泛宣传通过手机“扫一扫”功能和在统一监管平台输入编码、上传电子审计报告、输入财务报表关键指标等多种方式查验审计报告的方法,推动实现全国范围审计报告“一码通”,从源头治理虚假审计报告问题。
三、全面推进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会计行业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5号)有关要求,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执业许可证书电子证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电子证照已在财政部电子证照管理系统上线运行。2022年继续加大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力度,注册会计师统一监管平台对新申请执业资格的事务所默认签发电子证照。各事务所在申领证照时自愿选择是否同时申领符合财政部规定样式的纸质证照。对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将逐步转换为电子证照,原有纸质证照仍可继续使用。
四、切实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2022年财政部会同中央网信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无证经营、挂名执业、网售报告、超能力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今年我省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开展检查,检查重点包括执业质量、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等方面。对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将从严从重处罚、加大曝光力度。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四类”整治通知和相关检查通知要求积极开展自查、全面配合检查、严格落实整改,彻底根治“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共同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落实行业基础性制度、使用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应用电子证照中发现的问题、改进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 0311-86773352
监督评价处 0311-86772429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监管部 0311-83939390
注册管理部 0311-83939377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