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两免”即办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税务总局印发的《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两免”即办制。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试行“两免”即办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378887818@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两免即办制征求意见”字样,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邮编:050011。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1-8862677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两免”即办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税务总局印发的《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两免”即办制。现公告如下:
一、适用事项
自2022年 月 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税务机关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3项税务证明事项(见附件)实行“两免” 即办制。
二、办理方式
对实行“两免”即办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 “两免” 即办制办理。
选择适用“两免”即办制办理的,纳税人仅提供相关信息,税务机关通过“河北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平台”即时查验证明信息是否确实存在且符合办理涉税业务有关规定后,不再索要办理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或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承诺,为纳税人即时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两免”即办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或按相关规定提供书面承诺。
三、工作要求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两免”即办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方便纳税人查阅。
税务机关要加强推行和落实税务证明事项“两免”即办制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反映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四、本公告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实行“两免”即办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 月 日
附件
实行“两免”即办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需提供的相关信息 |
1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1.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2.纳税人领用发票。 3.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 4.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要求税务机关开具纸质税收票证。 5.纳税人要求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纳税人名称或纳税人统一信用代码 |
2 | 残疾证明 |
1.残疾 人的所得,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首次申请退税。 |
残疾人姓名或者残疾人身份证号 |
3 | 出生医学证明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1.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2.母亲姓名; 3.母亲身份证号。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两免即办”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总局印发的《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要求,起草本《公告》。
一、起草背景
《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税总发〔2020〕74号印发)印发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对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可自主公告决定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我局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取得了“出生医学证明”、“残疾信息”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三项信息,前期在河北雄安新区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现拟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
二、起草依据
起草依据包括:《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税总发〔2021〕21号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税总发〔2020〕74号印发)
三、实行意义
实行“两免”即办制有以下几方面积极意义。一是高度契合了党中央精神。“两免”即办制是以落实《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为目标,以《意见》提出的“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为契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二是大大减轻了纳税人负担。纳税人在办理依申请的涉税事项时,既不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不需要提供承诺,是更大限度地便民利企。三是有效防范了税收风险。“两免”即办制既解决了事前查验证明增加纳税人负担的问题,又解决了告知承诺制事后核查潜在的虚假承诺带来的税收风险,有利于优化税收法治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