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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发[1998]16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22-04-15 16:33     来源:中国会计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1998]162号        1998-10-26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法制工作,维护和监督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税收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经研究,成立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

  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略)

  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4.拟定复议决定;

  5.受局长委托,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办理应诉事宜;

  6.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7.机关交办的其他职责。

  复议办公室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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