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2022-04-01 17:04     来源:中国会计网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7〕第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会〔2019〕65号),现就做好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在我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无需重复操作)。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管理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2022年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冀战略,加强会计法治教育、会计诚信教育,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财政部印发的《会计改革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号)、《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会〔2021〕34号)、《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会〔2021〕36号)和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冀财会〔2021〕27号)作为重点内容。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科目指南适时调整。

各单位可结合本行业特点,选择继续教育内容,以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

三、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一)面授教育。除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教育外,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和需求,独立组织专业科目面授教育。组织面授教育的单位于继续教育开始前20日内,登录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系统(http://rygl.hebcz.cn/jxjy/)填报计划,并告知所属财政部门。继续教育结束后10日内,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参加人员、现场情况和考核结果等相关材料上传,由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网络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网络教育,按需选择课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后,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http://rygl.hebcz.cn),选择继续教育网络施教机构进行在线学习,不同机构学习获得的学分可以累计,系统将自动记录学习过程和学分。

(三)其他形式。除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外,其他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考试、会议、比赛、培训、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研究课题、发表论文、出版书籍等形式。

通过其他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应当在继续教育学分所属年度内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会计人员信息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积极推广网络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鼓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教育。各单位确需通过面授教育方式开展继续教育的,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范,建立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员健康安全。

五、继续教育时间

2022年度会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应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

六、有关工作要求

开展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是实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引导本地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要加强对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有关单位和行业会计学会继续教育内容和质量的指导和监管,并对各单位申报的面授教育学分和个人申请其他形式学分及时进行审核确认。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升能力,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应主动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满足高质量发展对创新型、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的要求。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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