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11-9
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领购开具普通发票,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保证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相关政策规定的有效衔接,现就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并提交《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附表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其可以使用普通发票的种类、领购数量、开票限额、验旧要求等。具体确认工作标准和流程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纳税人申请普通发票领购(变更)业务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
确认发票种类、领购数量,仍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完成;确认机打发票的开票限额和验旧要求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外部采集与交换综合服务平台》的普票管理模块中完成。其中验旧要求包含三个条件:开票金额合计、报送期限、开票份数,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纳税人必须办理已使用发票的验旧。
纳税人开具收购业务必须使用通用机打发票(C),申请时除填写《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还需填写《开具收购业务申请表》(附表二)。发票开具限额和验旧要求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其它确认标准按《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5]101号)、《关于再生资源经营业务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86号)等规定执行。
二、普通发票领购使用
(一)纳税人领购通用手工发票仍按原模式进行,税务机关只需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办理。机打发票除了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办理领购手续外,针对不同纳税人还须按以下方式取得电子领购信息。
1、已纳入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河北国税纳税人端信息采集软件》的普票管理功能模块下载已领购发票信息。
2、未纳入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持发票信息交互介质(专用U盘)到主管税务机关获取已领购发票信息。
(二)纳税人应通过《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纳税人领购的发票电子信息不能手工维护,必须通过发票信息交互介质(专用U盘)或网络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并导入系统后方可开具机打发票。开具机打发票时必须保证发票信息交互介质(专用U盘)联机。
如果《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不能满足需求,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发软件,并报市级税务机关确认。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关于使用自设计软件开具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收购业务、出口货物业务开具普通发票不得使用自己开发的软件。
三、普通发票验旧
(一)手工发票验旧。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持相关发票和《普通发票(手工)使用情况表》(附表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验旧,最长验旧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将发票使用情况分月录入到综合征管系统,并对《普通发票(手工)使用情况表》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和标准由各市局制定。
(二)机打发票验旧。机打发票实行电子验旧,当纳税人领用的机打发票在开票金额合计、开票份数、报送期限中任何一个达到税务机关核定的验旧要求标准时,纳税人必须将已开具发票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纳入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通过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端)上传到税务机关进行电子验旧;未纳入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通过发票信息交互介质(专用U盘)上报税务机关进行电子验旧,同时还需报送《普通发票(机打)使用情况表》(附表四)。
四、取得大额发票信息采集
企业类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要将取得的大额普通发票信息(指票面含税金额5000元以上,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或所得税申报的附列资料(电子信息)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五、发票信息交互介质
为保证发票领购、开具信息能够可靠存储、安全传输,纳税人需要配备一个普通U盘,经过税务机关发行加密后,承担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发票信息交互。此U盘不仅是一种存储工具,还是确认纳税人身份的重要标识,纳税人要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
六、 普通发票印制调拨
各级国税机关普通发票印制计划要按照“满足供应,略有节余”的原则制定,按季编报。各市国家税务局于每季首月15日内,将普通发票印制计划通过信息传递(FTP)以电子形式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印制完成后,由省国家税务局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印制入库操作,并完成向各市国家税务局的调拨。
七、 附则
《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委托龙山税友公司开发,版权归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有,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包括以后的升级补丁或升级版本)。在推行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纳税人缴纳软件维护费或购买指定设备(计算机、打印机、U盘等)。纳税人发现强制收费或要求购买指定设备行为的,可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1.表样
附件2.关于使用自设计普通发票开具软件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