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续执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22]6号 2022-03-17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税务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有关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收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