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意见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我省自2013年9月1日起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决定对已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部分行业的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我们起草了《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bgshwhlws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征求意见”字样。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邮编:050011。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1-8698140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3日。
2021年4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乳制品制造、植物油加工、酒及酒精制造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对于乳制品中人工添加蛋白质的,应按以下办法扣除蛋白含量后再参照相对应档次扣除标准作为该产品的扣除标准,计算公式为:
某产品耗用原乳蛋白含量百分比=该产品标准蛋白含量百分比-添加物蛋白含量百分比ˣ添加物掺兑百分比
二、对已试行全省统一核扣标准的牲畜屠宰、禽类屠宰、皮革鞣质加工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对已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纳税人新增的锯材加工、玉米面粉加工、挂面加工等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中成药生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4。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根据本公告核定的2019年度、2020年度农产品耗用率,对2019年度、2020年度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同时,将核定的2020年度农产品耗用率作为2021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毛皮制品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5。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根据本公告核定的2020年度农产品耗用率,对2020年度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同时,将核定的2020年度农产品耗用率作为2021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已试行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的生物质发电行业、啤酒制造行业、其他皮革制品制造行业、皮革鞣制(小皮)行业以及部分毛皮制品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上述试点纳税人不再执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购进农产品应凭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库存的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凭未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七、本公告除第三条、第四条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面粉加工、皮革鞣制(小皮)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增补部分行业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皮毛制品加工行业部分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发布)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乳制品制造等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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