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2021年)
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助力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石字[202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实施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申请缓缴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填报《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备案书》,缓缴期满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附件:《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备案书》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2月10日
附件
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备案书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_____管理部:
受疫情影响,我单位现申请缓缴2021年_____月至_____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缓缴住房公积金事宜已告知我单位全体职工,职工同意延期缴存。缓缴期满后,采取一次性口分期口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我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_____,单位账号:_____,当前缴至_____年_____月,单位缴存比例_____%,个人缴存比例______%,当前缴存职工人数________,当前月缴存额_____元。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