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1日,河北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北省省直临时机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20〕10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河北省省直临时机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5〕64号,2015年8月印发,有效期5年)已到有效期,按照我省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需进行修订。此外,根据省编办《关于河北省财政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宜的通知》(冀机编办〔2019〕119号),河北省省直公物仓管理中心单位名称变更为河北省省直公物仓运行保障中心。据此,我们修订完善了原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由省财政安排资金保障运行的临时机构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在原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办法》制定依据进行了增减。在制定依据中增加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删除了《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
(二)修改了省直公物仓管理中心名称。省编办《关于河北省财政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宜的通知》(冀机编办〔2019〕119号)明确,河北省省直公物仓管理中心单位名称变更为河北省省直公物仓运行保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