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7号 2020-03-18 为贯彻落实好河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做好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现通告如下: 一、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号),尚未办理费款属期为2020年2月和3月的三项社会保险申报核定、缴费业务的缴费人,可于2020年3月19日起恢复办理。 二、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可恢复办理,办理时间详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在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间缴纳费款,不产生滞纳金。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