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河北会计 > 河北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微信缴纳车船税的通告

2020-01-02 18:3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微信缴纳车船税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2019年12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对于挂车、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辆,以及属于交强险范围但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未投保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逾期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我省开通了微信缴纳车船税的渠道,可实现车船税的申报缴纳、近三年在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明细查询等。纳税人可通过关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或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申报缴纳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1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