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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关于扩大推行有奖发票范围的通告

2019-10-05 07:09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关于扩大推行有奖发票范围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9-28

  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规范经营者发票开具,报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决定扩大有奖发票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形式

  “有奖发票”主要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实施,消费者用手机下载“奖票宝APP”,扫描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二维码即可参与摇奖。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可以鉴别发票真伪,验证通过后就可参加发票抽奖,中奖奖金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等形式发放给中奖者。

  鼓励商家申请办理聚合支付“二维码”,消费者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此“二维码”即可完成支付、开票和摇奖全过程。

  二、有奖发票范围

  (一)适用行业

  个人消费者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折叠、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经“奖票宝APP”验证即可参加,不包括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成品油零售,收费公路及自来水、电力、燃气、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开具的发票。

  (二)适用票种

  2019年10月1日(含)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增值税查验平台或税控系统验证的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开奖。

  1、未通过验证的发票;

  2、红字(负数)发票;

  3、已开具红字发票所对应的原发票;

  4、开奖时已作废的发票;

  5、有“收购”字样的发票;

  6、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7、非正常户开具的发票;

  8、自开票之日起超过180天的发票;

  9、受票方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个人的发票;

  10、票面总金额(含税)50元以下的发票;

  11、不征税或免税业务发票。

  三、奖项设置

  个人消费者在石家庄市范围内(包括县市区)消费金额50元(含)以上,从开具发票之日起180日(含)内都可以参与有奖发票。有奖发票分为两次开奖,第一次为即时开奖,第二次为定期开奖。

  即时开奖。个人消费者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含折叠、卷式和电子),用“奖票宝APP”采集并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真伪查验后,即可参与即时开奖。奖金分为五个档次,100元、50元、10元、5元、2元。

  定期开奖。定期开奖采用现场摇奖方式,每季度组织一次。即时开奖采集的发票通过二次校验后,都可以参与定期开奖。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开奖过程及结果,聘请第三方公证机关进行现场监督。定期开奖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5个,奖金分别5万、3万、1万。

  四、兑奖规则

  (一)即时开奖

  中奖奖金即时给付中奖者“奖票宝APP”的钱包中,可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或者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转账提现。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兑奖,使用微信红包提现的应在24小时内领取。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定期开奖

  定期开奖现场摇奖后,中奖结果当场对外公布,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因玷污、损坏等原因票面信息不能正确识别的不予兑奖。

  2、中奖者兑奖时应提供身份证明、使用“奖票宝APP”的手机号码供税务机关核对。开具发票有个人姓名、手机、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需提供与票面信息一致的资料供核对,不一致的不得兑奖。

  3、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的,应提供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以上相关复印件或打印件由兑奖者签字确认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4、领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5、同一张发票只能参加一次即时开奖和定期开奖。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行,原《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的公告》(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停止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商家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的,推荐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技术服务单位免费为申请的商家办理聚合支付“二维码”,消费者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此“二维码”即可完成支付、开票和摇奖全过程。

  (三)“奖票宝APP”可从石家庄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各大安卓应用商城及苹果App Store下载。

  (四)中奖信息在“奖票宝APP”、石家庄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公布。对中奖结果有异议的,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的中奖信息为准。

  (五)税务机关只负责按照“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的中奖结果支付相应的奖金,不负责认定中奖者的奖金归属。

  (六)未按要求提供发票原件、手机号码、身份信息等信息的,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不能兑奖。冒用他人身份的,核实后取消兑奖资格。

  (七)消费者发现商家拒不开具发票、或者有发票违法行为的,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八)“互联网+有奖发票”活动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有奖发票技术支持热线  400-0111206

  发票违法举报电话  12366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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