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执行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发改价格[2024]756号 2024-7-29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增量配电网及趸售供电企业,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支财规〔2024〕5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范围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范围调整为全省除脱贫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委农〔2022〕8号)确定脱贫县为五指山市、临高县、琼中县、保亭县、白沙县。我省脱贫县相关标准如有变化,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二、维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不变
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继续按1.125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三、执行时间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2024年7月1日用电开始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止。国家相关征收政策如有变化,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