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含所属各直属管理局,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应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业务办理和查询渠道:
(一)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厅”);
(二)海南住房公积金手机APP(以下简称“APP”);
(三)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公众号”);
(四)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各直属管理局办事大厅和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以下简称“柜面”)。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是指负有缴存义务的单位为所属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变更、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等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所有人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含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
第九条 月缴存额计算公式
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缴存部分与单位缴存部分各自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其中: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新进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且在我局每年公布的缴存基数范围内,职工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一年一调;
除人力资源等劳务派遣公司外,缴存比例原则上同一单位执行同一缴存比例,且单位缴存比例与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第十条 缴存业务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规定的办理渠道提供业务要求的办理要件(在网厅渠道办理的,需要录入/导入相关信息),工作人员进行审批并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缴存业务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纸质材料需盖单位公章,有对应电子表格数据的,应同时提供电子数据。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实行专管员办理制度。单位专管员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等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1.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变更、停缴等;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调整;
3.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4.职工个人信息变更;
5.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开通或变更专管员网厅权限
单位专管员如需通过网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需先申请开通或变更单位初审员和复核员的专管员权限。
(一)办理要件
1.专管初审员、复核员身份证件原件或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单位专管员开通(变更)网厅权限申请书。
(二)办理渠道
柜面。
(三)注意事项:此项业务须留存纸质档案。
第十四条 单位账户开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手续。
(一)办理要件
1.缴存单位开户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理渠道
柜面。
(三)注意事项:本省财政工资统发单位无需人工办理新设立单位开户事宜。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开户
单位录用或调入新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手续。
(一)办理要件
个人账户开户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网厅或柜面。
(三)注意事项:本省财政工资统发单位无需人工办理新进职工个人开户事宜(编外人员除外)。
第十六条 开通或终止网厅托收业务
单位通过委托扣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先申请开通网厅托收业务功能;单位如需终止托收业务功能的,需先申请终止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