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增值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增值税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2023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等政策。为了确保您便捷、正确办理增值税涉税事宜,应享尽享税收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申报注意事项
适用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其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1.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有数。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开票注意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补开增值税应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前业务的,应适用相应的征收率。
●申报注意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并选择正确的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三)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注意事项:
1.销售额计算:2023年1月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2022年度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23年1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
2.声明提交: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3.其他事项: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咨询渠道
对于上述事项,如有疑问,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