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海南省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依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现将我局拟出台的《海南省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告,并公开征求意见。
邮箱地址:hngsqyzcj@163.com;
联系人: 李 慧,联系电话: 65378092。
附件:海南省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稿)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6日
海南省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经营者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在海南省的个体工商户以一家平台企业的住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并由该平台企业提供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形成个体工商户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
本办法所称平台企业,是指基于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商业活动自营、交易链条闭环、政企协作联动、合规保障有力等要求,为多个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现代服务业平台。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托管服务,是指平台企业统一为入驻海南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注册提供服务,在统一规范名称、统一经营范围、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代办申请的前提下,以该平台住所作为拟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注册个体户的经营场所地址递送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平台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注册个体户。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台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注册个体户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注册个体户。
第二章 平台企业登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平台企业可以提供集群注册个体户经营场所托管业务:
(一)在海南省登记、纳税,住所在重点产业园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三)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集群注册个体户承担住所服务与管理责任。
第五条 申请从事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所在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认定。
(二)提供托管服务的地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固定场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不得以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居住用房作为平台企业住所。
(三)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同时或曾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的,在其任职期间该企业近3年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从事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推荐函;
(二)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订的《平台经济集群注册战略合作协议》;
(三)所在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标明面积的固定场所使用证明;
(四)载明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络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的申请书;
(五)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配合监管部门,积极履行自身义务。
第七条 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资料修改登记。
第三章 集群注册个体户登记
第八条 申办集群注册的个体户应当委托平台企业办理,平台企业可按照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有关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所需的数据项目和字段要求,批量收集拟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并形成中间数据池,通过接口方式推送至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
平台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中介平台收集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平台企业委托代理中介平台收集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条集群注册个体户经营场所地址由“平台企业住所地址”+“(集群注册)”方式组成。
第十条集群注册个体户名称可采用“行政区划+平台简称+平台内分类项+数字+行业属性”的命名规则,如“海口字节跳动批发5号五金”“吉阳区阿里巴巴零售9号服装”等。
第十一条 下列个体户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个体户: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经营范围正面清单》以外的经营事项的;
(三)经营者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不在海南省的;
(四)港澳台个体户。
《经营范围正面清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住所变更的,集群注册个体户应当自平台企业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集群注册个体户与平台企业解除托管关系的,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提交解除托管关系的材料。
第四章 平台企业及集群注册个体户的规范和监管
第十四条 平台企业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加强与集群注册个体户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对集群注册个体户进行有效管理:
(一)建立集群注册个体户台账,内容包括个体户名册和个体户经营者的住所、经常居住地及联系方式等。
(二)建立平台企业与集群注册个体户的联系记录簿,其中集群注册个体户存续情况每月至少核实一次,集群注册个体户登记信息每季度至少核实一次,集群注册个体户经营者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每年至少核实一次。其他联系内容的次数及要求由平台企业自定。
第十五条 平台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集群注册个体户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
第十六条 平台企业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集群注册个体户的管理,督促和监督集群注册个体户合法经营,发现集群注册个体户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平台企业未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保持与集群注册个体户经常性的联系,导致失联集群注册个体户超过托管总数30%,或平台企业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集群注册个体户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督促集群注册个体户依法开展年报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情况可暂停平台企业办理新设集群注册个体户登记业务。
第十八条 平台企业、集群注册个体户在经营中出现的不诚信或违法经营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集群注册个体户依法登记后,应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及时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账簿,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平台企业有责任和义务督促集群注册个体户做好相关涉税事项办理工作。
第二十条 平台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与集群注册个体户签订的税收监管协议,并承担日常税务监管、发票监管、税收担保等税收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集群注册个体户的税收风险开展核查,平台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平台企业应加强对集群注册个体户的日常管理,及时了解集群注册个体户经营现状,积极宣传税收政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集群注册个体户,税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平台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平台企业在获知违规集群注册个体户名单或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平台企业应对集群注册个体户发票的领用、保管、开具等事项进行管理,合法使用发票。集群注册个体户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验时,平台企业应当配合。对发现集群注册个体户存在发票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配合税务部门对集群注册个体户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集群注册个体户涉嫌发票违法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以及平台企业所在重点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建立市场监管和税收征管联动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平台企业为集群注册个体户提供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书面托管合同;合同应当约定集群注册个体户自愿委托平台企业代理签收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平台企业为集群注册个体户提供税务代理服务的,托管合同应明确涉税文书签收、记账、报税等服务内容及双方法律责任。
集群注册个体户因消费纠纷、涉嫌违法等情形,监管部门通过平台企业通知其到场接受调查、调解或提供有关证据的,平台企业、集群注册个体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平台企业应当制定集群注册管理制度和细则。
第二十六条 平台企业应当建立集群注册个体户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平台企业代理集群注册个体户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二)集群注册个体户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与集群注册个体户约定的联系方式;
(三)代理税务、代理记账的,应有台账及凭证;
(四)平台企业与集群注册个体户签订的托管合同书;
(五)平台企业与集群注册个体户定期联系情况及集群注册个体户登记信息定期核实记录;
(六)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平台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注册个体户进行监督管理。
托管合同到期未续约,或平台企业与集群注册个体户提前解除托管关系的,平台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其中平台企业单方解除托管合同的,应同时书面通知集群注册个体户经营者。
托管企业发现集群企业违法线索,应当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协助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平台企业应建立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向属地登记机关书面报送履行托管义务情况、集群注册个体户联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平台企业应建立联络员制度,向登记机关报备联络员信息,经报备的联络员负责与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十条 平台企业应当通过平台网站公示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联络方式,托管的集群注册个体户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联络情况等。平台企业应当为登记机关信息集中公示提供数据或数据接口。
第三十一条 平台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1个月无法联络集群注册个体户的,应通过本企业网站公示无法联络的集群注册个体户名单;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注册个体户的,应将无法联络的集群注册个体户名单书面报送登记机关;超过6个月无法联络集群注册个体户,且约定代理税务业务但已超过6个月未发生代报纳税的,托管企业应邮寄一次通知信函至无法联络的集群注册个体户经营者身份证地址确认经营情况,确认结果应书面报告登记机关。
第三十二条 集群注册个体户应当配合、协助平台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暂停办理平台企业新设集群注册业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管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平台企业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事登记,或者串通集群注册个体户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的;
(二)平台企业备案虚假法定代表人和联络员信息的;
(三)平台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注册个体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四)平台企业建立集群注册个体户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五)平台企业连续两个季度未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履行义务情况、集群注册个体户联络情况的;
(六)平台企业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规范、隐瞒真实情况,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七)平台企业不配合、不协助登记机关加强集群注册个体户管理,或串通集群注册个体户逃避登记机关监管的;
(八)平台企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四条 集群注册个体户未按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和并标注为经营异常。
第三十五条 平台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注册个体户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登记机关依法将该集群注册个体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无法联络而被登记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集群注册个体户,通过变更住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再次登记为集群注册个体户。
第三十六条 平台企业、集群注册个体户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