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中油深南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税发[2021]7号 2021-01-26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2016年第8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公告修订,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现就海南中油深南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海南中油深南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海南海之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见附件)按照《公告》的规定,采用收入比例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及其他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2.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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