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人员):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琼财会〔2019〕1109号)、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0〕23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我省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及条件
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为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审计、财务管理、资产评估等实务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以上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不含公务员、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且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2018—2020年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且取得成绩合格证的人员。
(二)符合《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19〕1109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三)完成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并已审核通过。
(四)完成近五年会计人员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其中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需在我省完成或符合全部学分抵减要求。
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或转岗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三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
二、申报渠道及评审程序
申报人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评审材料并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公示情况证明〔需注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意见等,并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单位审核评审材料、出具审核意见——海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受理评审材料——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人员答辩——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公示评审结果——确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向省委人才局报送评审结果——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档案托管机构报送。申报人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
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需经其具有职称评审权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同意后可参加我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三、申报材料
(一)单独提供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可机打填写,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跨页)。
(二)装订成册材料(一式两份)
1. 目录
2. 诚信承诺书(附件3)。
3.《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
4. 书面综合材料:内容包括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对所从事会计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情况,字数不低于3,000字。
5. 《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审查表》(附件4)
6.证明材料:
(1)《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2020年度的成绩合格证在资格后审通过且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开放成绩单打印功能后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会计师资格证等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情况证明原件(含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意见等)。
(2)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申报评审人员所属部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附件5)。
(3)2016-2020年继续教育均在海南省完成的,只需提供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查询截图。2016-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的,可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受理人查询方式。
(4)2019-2020年度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近2年内在本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5)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兼)任行政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能力水平的合格证书、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海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优秀人才培养项目的录取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的证书复印件;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如前述资格及荣誉表彰已被注销或撤销的,不再提供其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提交原件审查(原件无法提交的,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意见”)。
7. 企业类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2020年10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类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职数及实际配备数情况证明。
8. 政策理论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参见《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19〕1109号)要求,其中:财会专业论文(不含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收集或发表的论文)复印件需包括封面、目录、封底,并提供知网查询页面截图;财会专业著作、编著和译著(均含高等院校教材,但不含其他教材、论文集、手册)复印件需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和封底;专项调查分析报告复印件需包括本人作为第一撰稿人和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佐证材料。对于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上发表的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需同时提供详细查询结果证明(可到海南大学图书馆或相关权威机构查询打印并加盖该查询机构公章)。
9. 评审委托函(附件6,仅限于非我省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提供)
以上装订成册材料应以A4纸双面复印(打印),且每页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所在单位公章后依序胶装装订,其中业绩材料若不是在现工作单位完成的,应另外加盖取得该业绩的原工作单位公章。
四、评审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2020年12月1日至12月18日(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二)受理地点: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厅会计处1703室,咨询电话:68531650。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发现申报材料虚假及鉴定意见失实的,取消申报人评审资格,且三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评审。
(二)申报人学历、资历、论著、业绩成果、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等需在申报日已取得。具有有效期的,申报时相关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三)用人单位在推荐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本次职称评审前,应当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推荐人选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品德较差、服务对象满意度不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不得推荐参加评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